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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特币暴涨! 想投资比特币?

imtokendapp授权 2023-01-18 10:52:58

2021年3月13日晚,比特币首次触及6万美元大关; 2020年3月13日,比特币盘中价格跌至3000美元。 短短一年时间,比特币涨幅超过20%。 次。

以比特币、以太坊等为代表的虚拟货币,早在2017年就掀起了炒币热潮,炒币致富的消息四起; 各种空气币ICO(“Initial Coin Offering”)顺势进行大量融资活动,收获大量韭菜; 收获的韭菜转向互联网小贷公司贷款,为小贷公司贡献了一大波客户和收入。 那么,这些虚拟货币到底是什么? 受法律保护吗?

1、什么是虚拟货币?

虚拟货币本质上是计算机生成的复杂代码串。 以比特币为例,比特币的概念于2008年由中本聪提出,2009年1月3日比特币创世区块诞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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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拟货币一般具有去中心化、数量有限、匿名性等特点。 与法定货币相比,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没有中央银行那样的中心化发行主体,而是通过网络节点的计算产生。 每个人都可以参与比特币的创造,参与者通过“挖矿”创造新的比特币。 所谓“挖矿”,本质上就是用计算机解决一个复杂的数学问题,并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解决问题的奖励; 比特币的上限是2100万个,越挖越难,对算力要求越高; 此外,虚拟货币交易不受监管、免税且匿名。

虚拟货币虽然号称是“数字货币”,但要像法币一样作为交易媒介使用是行不通的。 还以比特币为例。 比特币的数量是有限的。 如果用作交易媒介,则必须足够。 但是,比特币自诞生以来,其上限就已经确定,不像法币,可以根据经济规模的增长和通货膨胀而更新。 . 而且,比特币本身的价格波动很大。 无论是美元、欧元还是人民币,各国法定货币都努力稳定汇率,以便被接受; 货币也是一种特殊商品,价值波动巨大的商品不适合交易。 中等,但更像是一种投机品种。 此外,比特币交易极为不便。 比特币交易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确认,至少十分钟。 与账目相比,简直是天壤之别。

以上特点决定了比特币不适合作为替代法定货币的货币,其稀缺性决定了比特币是一种投机产品。

2013年12月,中国人民银行、工信部、银监会、证监会、保监会联合发布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》,明确比特币属性,认为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; 由于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,不具有法定补偿、强制性等货币属性比特币数量上限,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; 它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。 它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。 2017年9月,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央网信办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工商总局、银监会、证监会、保监会证监会发布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,再次重申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看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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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就是说,虚拟货币可以作为虚拟商品使用,但在我国不承认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货币使用。

2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交易和使用是否受法律保护?

(一)交易虚拟货币

虚拟货币目前主要作为投机产品存在,巨大的价格波动吸引了大量投机者。 虚拟货币的投机交易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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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央行等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,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被认定为虚拟商品。 经查,在裁判文书网站上公布的多份判决书均以此为依据。

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为例。 2020年10月15日,王某在火币网以7529.5元向刘某购买了0.1个比特币,后因王某错误多付与刘某发生纠纷提起诉讼。 海城区法院认为,交易双方买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,应认定为商品买卖行为。 如果交易的约定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存在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,无论交易平台是否为全国电信管理机构认可的,则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。 据此,法院认定双方比特币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。

但2021年1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却给出了不同的判决。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签订协议,原告委托被告向Ville国际加密货币投资7万元。 后投资造成损失,原告要求被告赔偿。 历城区法院认为,“违法欠债不受法律保护。 威乐数字货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。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,虚拟货币不是货币主管部门发行的,不具有合法性,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。 从本质上讲,Villecoin 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,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。 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。” 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。

由上可见,在实践中,对于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受法律保护存在不同的判断结论。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评委们是否采纳了“虚拟货币是一种特殊商品”的观点。 对于同一份政策文件的解读,评委们从不同的角度理解比特币数量上限,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。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,从事虚拟货币交易仍然存在无效交易行为的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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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使用虚拟货币作为交换媒介

设计虚拟货币的初衷之一就是像法币一样作为交易媒介。 2017年在中国出现的各种“空气币”ICO,都是通过代币销售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、以太坊等“虚拟货币”,支付虚拟货币是获得代币的交易对价。 在我国现行法律监管框架下,ICO属于非法公开融资的违法犯罪行为,涉嫌非法集资、非法售卖代币票据、金融诈骗等犯罪。 使用比特币作为交易媒介参与ICO的投资者不受法律保护。

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院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判决为例。 2019年11月,原告以6个比特币作为对价投资Hello Token项目,获得被告发行的HTW币。 后原告以未签订书面投资合同为由,要求被告归还6枚比特币。 经审查,法院认为:“原、被告以比特币投资HelloToken项目进行交易。 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涉嫌扰乱我国金融秩序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 因此,原告与被告的投资合同无效。 虽然原、被告的投资行为无效,但比特币本身具有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,我国法律、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等“虚拟货币”的持有和合法流通。”最终,法院判决投资合同无效,但应退还被告原告支付的6个比特币。

在上述案件中,法官认可了比特币的商品属性,但法官对其作为交易媒介参与ICO项目的法律效力给出了否定的结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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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是否值得参与虚拟货币炒作?

从目前国内法院的审理判例来看,交易和使用虚拟货币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。 轻则交易无效,不受法律支持,重则可能涉及非法集资、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。

此外,虽然比特币价格在3月13日创下6万美元的新高,但当天24小时内,就有近10万人参与比特币投机交易爆仓,金额高达50亿。元。 存在巨大的经济风险。 比特币投机可以双向交易,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; 比特币玩家也会利用期权等衍生品,利用其高波动性,企图扩大利润。 这导致炒作泛滥,大部分人都成了韭菜。

巴菲特说,“比特币是一种赌博的东西,有很多与之相关的欺诈行为,比特币不会产生任何价值。它不会做任何事情。它就在那里。对我来说,它就像贝壳之类的东西。它不是投资” 听他老人家说的,没错。

$比特币基金 (GBTC)$